《表2 国内外在数字版权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代表性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法律解释的行为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做出认可,[7]据此,区块链存证法律效力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图表编号 | XD008229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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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彭辉 |
绘制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