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母公司总包模式下集团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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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化商业模式的选择及税务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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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号数据由于四舍五入影响,取整数;其他各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由于在某国设立联络处,设备和服务不区分,合同统一由母公司签订,会被所在国认定为联络处是常设结构,对设备和服务部分的核定营业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按照核定利润的30%缴纳;总包模式由客户负责清关,关税、进口增值税由客户承担或通过报价转移给客户承担,其中进口增值税客户可以抵扣。由于设备、服务成本、费用和净利润一定,各种税费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可倒算出设备收入金额为152.85万元,服务收入金额为31.20万元,合同收入总额为184.05万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