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水电站主厂房振动控制标准建议值》
注:表中人体健康评价加速度标准中,均为连续工作8小时,上面的数字表示振动频率为20 Hz,下面的数字表示振动频率为31.5 Hz。
马震岳等[5]提出水电站厂房振动控制标准建议值,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7595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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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0 |
作者 | 马龙彪、马信武、李宁、刘天鹏 |
绘制单位 | 吉林敦化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吉林敦化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吉林敦化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寒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