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是否使用互联网对城乡居民的收入效应与消费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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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发展与城乡居民消费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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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4。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分析可知,首先,模型(1)和模型(2)结果表明,互联网使用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都具有显著的促进效果。具体来看,与不使用互联网的居民相比,城市居民使用互联网可以带来45.8%的收入溢价,农村居民可以带来53.9%的收入溢价(1)。比较可见,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的收入效应要大于城市居民,表明互联网使用在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上具有“后发优势”,有利于降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其次,从模型(3)和模型(5)结果可知,若不控制收入,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和城市居民消费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看,就互联网对居民的消费效应看,与不使用互联网居民相比,农村居民使用互联网消费支出高出38.6%,远高于城市居民消费支出增加幅度(10.4%)。在控制收入因素后,分析模型(4)和模型(6)可见,互联网使用对城市居民消费影响不显著,而对农村居民的影响显著为正。具体来看,与不使用互联网居民相比,农村居民使用互联网消费支出高出20.6%,该效应是控制收入影响之后,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影响的“净效应”。由此可见,互联网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其作用机理有二:一是收入效应,即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的收入效应要大于城市居民,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从“消费的起”或“敢消费”角度促进了农村居民消费。二是消费“净效应”,即在扣除收入因素后,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也大于城市居民。在城市消费环境较完善、商品供应较充分和城市居民消费品基本满足及消费较理性的情况下,互联网使用对其消费支出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而对广大农村和农村居民来说,在消费市场不完善、消费品匮乏和基本消费尚未得到充分满足的背景下,互联网促进了城乡消费市场的共通共享,为农村居民消费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是从“消费的到”或“能消费”角度促进了农村居民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