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汽车工业发达国家汽车禁用物质管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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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禁用物质管控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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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发达国家长期重视汽车禁用物质管控。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汽车先进制造联盟和国家纷纷制定了汽车禁用物质生产使用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配套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在国际市场,欧盟对禁用物质的管控呈现出越发严格的趋势。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15年6月4日,欧盟公报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由原来的六项管控物质增加为十项管控物质。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欧盟各国如发现有害物质不符合要求的汽车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欧盟市场,并辅以严厉的惩罚措施。美国对已流入市场的汽车产品有严格的召回制度,汽车生产企业还面临巨额罚款。在报废汽车材料的回收再利用方面,日本对产品有害物质管控良好和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优秀企业有相应的税费优惠,从而提高汽车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国在汽车禁用物质管控和可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上存在差异,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