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对特殊形态工作从业人员保护方案的劳、资、政、公益意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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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数字化转型和新型劳动合同的劳动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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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针对特殊形态工作从业人员提出各种立法建议,由于劳资双方意见不同,始终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真正的制度变化并不多。制度化讨论也仅仅是对于保护对象和目标,不是以劳动法方式,而是以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或经济法方式进行探讨。而对于立法方式的讨论也是依靠标准合同或模范规定等软性规范(soft law),详情见表6和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