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北京35案例条件筛选表》

《表1 北京35案例条件筛选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基于户籍约定劳动服务期法律效力分析——以三十五个北京地区法院判例为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由该表提供的数据可知,相比劳动争议,在人事争议中,约定服务期更为正规和普遍,一共8个人事争议案例中,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概率达到100%,而在劳动争议中,约定服务期的只占55.6%。在支付违约金上,人事争议中有50%提起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了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另有50%的案例用人单位未就违约金提起诉讼求。在劳动争议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只占到26%,,不支付违约金的占比52%,而未就违约金提起诉讼的占到22%,当然支付率较少和一些用人单位未约定服务期,而以劳动合同代替服务期有关。在移转档案方面,除了人事争议有两起案例法院判决劳动者离职无效,用人单位不应办理档案移转之外,剩余32起案例,法院无论对违约金做出何种判决,在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移转档案的问题上,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做出了相同的判决,即用人单位可以就违约金、补偿金另行提起诉讼,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为劳动者进行档案移转。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三十五个案例中三个劳动争议案例,这三个劳动争议案例均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均不满服务期离职,但法院的裁判却有很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