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最大允许开采降深统计》
根据有关规范[4-7]和生产实践,结合考虑二水厂水源地含水层条件,确定抽水最大允许开采降深为含水层厚度的4/5(表3)。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水源地运行后,开采井降深约为6.53 m,小于最大允许降深。
图表编号 | XD006130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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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钟正恒、林锋、何旭东、刘鸿 |
绘制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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