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制度因素影响失败再创业选择的分层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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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怎样的国家制度设计能够促进失败再创业——基于56个国家7年混合数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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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解释变量是“失败再创业”二值变量;括号内是系数估计标准误;*10%显著,**5%显著,***1%显著;国家随机效应方差估计值下方标出的是方差的95%置信区间估计。下面如无特殊说明备注相同。

表3显示了由表2中模型(5)计算的各变量的几率比。可见,破产法友好程度的几率比为1.256。这说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若破产法友好程度增加一个标准差,则失败后再创业的概率相比不再创业的概率要高出25.6%。同样地,社会规范支持性、风险投资可得性的几率比分别为1.124和1.107,这说明,当社会规范支持性、风险投资可得性增加一个标准差时,失败再创业的概率将分别增加12.4%和10.7%。据此发现,破产法友好程度对失败再创业的影响强度最高,高于社会规范和风险投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