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限值》
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交换原则主要采用的是热交换或者是热效应,该电磁辐射采用的安全标准是10 mW/cm2;以苏联为主的东欧国家交换原则主要采用的非热效应原则(将高级神经活动作为主要的依据),该电磁辐射采用的安全标准是10μW/cm2,这和英美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国根据人体所有器官作为相关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大量实验,早在1979年就制定出了关于无线电辐射的安全标准。该标准要求人体所接受的辐射必须控制在8小时内,强度不得超过10μW/cm2,也就是说人体接受的辐射总剂量每天不得超出300 PW/cm2。通常情况下,居民标准是3.8μW/cm2。我国在1988年起按卫生部、环保局、电子部共同起草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辐射安全要求“GB12638—90”的标准执行。同时,“辐射生活安全限值”也是比较权威的标准之一。具体标准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5931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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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05 |
作者 | 杨青 |
绘制单位 |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96台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