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三种不同的过失理论的比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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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过失论与人工智能过失刑事风险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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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后随着公害事件在社会中不断出现,无论是依赖于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还是新过失论的“结果回避义务”,都无法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的恣意蔓延。为了急于应对和有效控制这一局面,扩大处罚范围,超新过失论应运而生。超新过失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安感、畏惧感就够了,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超新过失论在过失犯理论中特色鲜明:首先,在认定的基点上仍然以新过失论的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19)其次,在回避义务的前提上则否定了具体的预见,取而代之的是模糊的不安感、畏惧感。(20)对比旧过失论、新过失论、超新过失论,其三者的不同特征可以进行以下的区分。 (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