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税费计算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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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电联产项目经济评价中的税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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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3) 税费影响计算结果。将各等级燃机项目的原始数据按计算公式测算相应的税费,计算结果见表3。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供热增值税的直接计算结果均为负数。根据会计计算准则,表2中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不会以负数呈现,而是以零计列。因此,9F级燃机实际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应为2 734.81-53.09=2 681.73万元,但按照经济评价导则的原则计算的结果为2 734.81万元。实际净利润应为:(237 382.88-2 681.73-208 141.50)×(1-25%)=19 920.49万元;而按照经济评价导则计算的净利润则为:(237 382.88-2 734.81-208 141.50)×(1-25%)=19 880.68万元,两者相差39.81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比例为39.81/19 920.49=0.20%,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同理可计算出税费计算错误对9E级燃机和6F级燃机的净利润影响比例分别为0.56%和0.68%。可见,在目前的测算背景下,虽然供热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出现错误,但实际上对净利润的影响小于1%,并不会导致测算结论产生大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