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类型的TAA项目及相应的援助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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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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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援助效果评价及调整。在实施援助措施后,有必要定期开展效果评价,进而根据评价结果开展针对性的调整措施,决定是否继续抑或终止援助。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办法》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来考察援助效果:一方面,当某一企业所在的产业连续接收两次安全预警的,则该产业需要优先予以调整援助5;另一方面,按年度组织开展全口径和重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指数确定试点的贸易结构和产业发展影响6。其他域外成熟的TAA立法也对调整援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适当的评价。以欧洲全球化调整基金(European Union’s Globalization Adjustment Fund,EGF)为例,自援助措施执行之日起,成员国须在6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就援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行汇报和说明1。如果援助金未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完毕,须要按期予以退还。据研究发现,部分援助案件中受助对象退还金额的比例高达基金拨付总额的80%,而导致基金利用率低、援助效果不理想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援助措施的成本被高估、拟定的受助人数不准确、受助期短于预期、资格审查与资金拨付的时间延误等2。由此可见,及时就TAA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适当的考察,对于整体上提升援助措施的效率、督促项目及时予以完善和改进具有重要的提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