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的营业收入标准》
单位:万元
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月度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目前的标准是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虽然从政策的形式上没有明确说是起征点,但从实质上类似“起征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纳税人在起征点前后税负差别巨大,不利于税收公平。例如,季度销售额300 000元(起征点上限)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季度销售额为300 001元(刚超过起征点上限,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9 000元(300 001×3%),虽然仅1元之差,但缴纳的增值税却相差9 000元。有的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设立了多个企业进行规避,既增加了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管理成本,也失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二是“一刀切”的起征点标准既没有考虑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差异,也没有考虑不同行业营业规模的差异。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言,增值税起征点是统一的,并未对二者加以区分,没有体现对微型企业的更多支持。而且在划型标准上,不同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差别较大,如建筑业的营业收入标准是零售业的10倍,但两个行业的起征点却是一致的,这明显缺少合理性。
图表编号 | XD005756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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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马莹、王永琦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