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组研究对象人口学资料的比较》
选择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门诊就诊的抑郁症患者186例(抑郁症组)。纳入标准:符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修订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of Mental Disorders-IV-TR,DSM-IV-TR)》抑郁发作诊断标准的患者[8],年龄18~65岁,性别不限,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评分≥18分[9]。排除标准:伴有严重精神病性症状或其他相关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合并严重或不稳定的躯体疾病;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同期在解放军第904医院门诊就诊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118例(其他精神障碍组),符合DSM-IV-TR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27例(22.9%),神经症70例(59.3%),其他精神疾病(包括躁狂症、人格障碍、适应障碍等)21例(17.8%)。同期302例健康体检者作为正常对照组,否认精神疾病既往史和家族史,由2名精神科主治及以上医师排除心理或精神异常者。本研究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号:科伦审[2014]-2014-340-1),所有研究对象均签署知情同意书。3组研究对象在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水平及婚姻状况上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642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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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0 |
作者 | 徐莲莲、孔令明、牛威、姚高峰、陈春霞、张理义 |
绘制单位 |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全军心理疾病防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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