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方政府层面对公募权开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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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规制中的国家与社会:兼论《慈善法》的效度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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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有关募捐管理体制调整的探索首先从地方政府层面启动(1),在随后几年时间内全国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慈善募捐管理议题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010年初,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其中针对慈善募捐与捐赠问题制定了专章规范条款。同年11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募捐条例》,成为国内第一部以募捐管理为主体内容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宁波和宁夏分别通过了各自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并均对慈善募捐议题作出专章规定。2012年,《广州市募捐条例》和《上海市募捐条例》先后颁布实施。2014年,北京市和汕头经济特区也先后实施慈善事业专项规章及慈善募捐管理条例。笔者尝试将上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中有关募捐主体资格及募捐活动开展程序的相关规制条款进行梳理,具体内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