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机动车道路照明改造后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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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照明改造节能潜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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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3.3.3章节中的表3.3.1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可以按城市道路次干路的要求执行验收。(2)灯杆测试区间10-20为选取道路起始段的第10个路灯起,连续10个灯杆区间。(3)原高压钠灯的实测地面平均照度在21.2Lux左右。

项目改造完成后,对该项目的双向四车道路面照度情况进行了实地测试,为了避免道路尽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本次检测选取道路起始端的第10个灯杆起,截止到第20个灯杆的连续路面为测试区域,第10个灯杆至道路起始端的距离大概为225米,以下10个测试区域的实际测量的结果如表5所示,最高路面照度为47.1Lux,最低路面照度为42.8Lux,所测全路段平均照度为44.9Lux,最低路面照度与最高路面照度的比值系数为0.91,最低路面照度与平均路面照度的比值系数为0.95,最高路面照度与平均路面照度的比值系数为1.05,本项目中路面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两项重要指标均达到了很高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