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安徽妇女生育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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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见清代中叶安徽农村家庭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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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民间还有一种异姓承嗣的情况,清政府同样有规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16]可以说,无论从民间还是从官方的角度来说,对于异姓承嗣都抱以反对批判的态度,认为“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17]但是我们若从民间民众的角度来看,自身年事渐高,膝下无子,晚年生活凄凉可见,异姓子作为主要劳动力会为家庭带来生活延续下去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收异姓子嗣或可为无奈之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