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长江经济带整体及上、中和下游区域物流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耦合协调度》
注:1.耦合协调等级与协调水平的判断以整体耦合协调度为主;2.上游地区包括沪、苏、浙、皖四省市;中游地区包括赣、湘、鄂三省;下游地区包括渝、川、云、贵四省市。
利用公式(5)分别计算长江经济带整体及上、中和下游地区区域物流子系统与区域经济子系统的耦合协调度(见表3),并根据二者耦合协调发展等级的划分标准,判断长江经济带整体及各地区所处的协调发展阶段和耦合协调发展水平。
图表编号 | XD005046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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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25 |
作者 | 郭湖斌、邓智团 |
绘制单位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