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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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与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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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建立健全环境规制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对于环境规制空白领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出现环境问题时无从下手,无法可依。其次,加快优化相关市场环境,使市场资源配置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对于排污权交易,加强拍卖、出售、转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政府只提供良好市场环境,而不是时刻利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应避免政府的越位与缺位。最后,实现环境规制精准化与合作化。环境规制精准化是指避免“一刀切”政策,应根据地区差异,细化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税征收等。对于东部地区,加强环境规制有利于经济发展。虽然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污染问题较多,但也不能规制过度,矫枉过正。对于中西部地区,虽然目前环境规制不利于经济增长,但也不能因此放松环境规制,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避免成为发达地区的“污染天堂”。此外,积极推进环境规制方式的改革,使企业在完成环境目标的同时,尽量减少现阶段对经济的不利影响。环境规制合作化一方面是指地方保护主义的瓦解。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以经济增长为主,忽视环境责任;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地方政府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所管辖企业,因此,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会全力维护当地企业。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设立区域性的独立环保机构,强化中央的垂直管理,瓦解“供养制”状态。同时,在政绩考核时,把环境质量纳入其中,并提高其考核比重。另一方面是指区域间的合作。要加强区域间环境规制的协调推进,区域性的独立环保机构可以处理不同地区与部门间的合作问题,由其牵头各方参与。在合作问题上,也可利用区域联合会议、论坛等形式促进各方交流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