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对象一般资料比较》
选择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儿童就诊并有详细联系方式进行调查统计者、符合国际疾病分类-10(ICD-10)ADHD诊断标准[4]患儿137例为ADHD组。对照组选自同时期芜湖市某小学,按照年龄进行分层抽样抽取400名正常儿童。两组儿童的性别、户籍、年龄、教育年限进行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8097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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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30 |
作者 | 杨永春、宋传福、朱文礼 |
绘制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部、安徽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部、安徽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