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中国历代禁渔期:南海休渔期调整的探讨》
我国历史上极为重视幼鱼的保护。早在夏朝开始就有了明确的幼鱼保护制度。“禹之禁”明文规定“夏三月,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战国《吕氏春秋》中记载,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流阪池。西汉《淮南子·主术训》云:“獭未祭鱼(雨水),网罟不得入于水”。李茂林[21]所梳理的我国历代禁渔期(表5),历史上的禁渔期多规定在春夏季。民国时期虽然也制定了《渔业法》,提出要保育水生生物,然而未见出台具体禁渔期政策,但在地方上仍能见到山东在清明至芒种时节的巡海护渔活动[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补充规定和《关于划定南海区和福建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的意见》虽然都规定了常年禁止拖网船在机轮禁渔线内作业,但这两项文件未能有效落实。直至1995年农业部实施伏季休渔期政策后,才真正地缓解了近海渔业的捕捞压力。
图表编号 | XD00269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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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28 |
作者 | 冯波、李忠炉、侯刚 |
绘制单位 |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南海资源大数据中心、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广东省南海深远海渔业管理与捕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南海资源大数据中心、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广东省南海深远海渔业管理与捕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南海资源大数据中心、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广东省南海深远海渔业管理与捕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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