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
*注:适用于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第一类轻型汽油车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第二类轻型汽油车。
根据国标GB 18285-2005有关“简易工况法的排放限值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1]规定,广东省于2009年发布了DB 44/63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地方标准,具体的标准限值见表2和表3[3]。
图表编号 | XD002322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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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30 |
作者 | 李晓通、何杰 |
绘制单位 |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