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东省潮汕船务管理局公务人员所得税扣缴清单(1936年10月)》

《表1 广东省潮汕船务管理局公务人员所得税扣缴清单(1936年10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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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协征与机构扣缴:近代广东所得税的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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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得额及税款均为法币。具体见《潮汕船务管理局公务人员所得税扣缴清单》,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006-002-0260,第29页。

在1936年暂行章程中,薪酬所得初定起征点是月工资法币30元,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按50‰征收。银行扣缴利息所得相对直接,薪酬所得扣缴更为繁复一些。按广东省薪酬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征税对象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国有公司技术人员及管理者、银行职员等,自由职业者以自行申报为主。税局更关注政府机构及官营企业,主要是通过行政体系快速掌控所得情况,也有以身作则的意味。1936年10月广东所得税办事处成立,首先开办第二类所得税,渐次开展一、三类所得税,稽征范围由广州市区渐及周边各县。“当时税收虽不甚多,然以新税推行公平合理,博得社会人士之好评。”[11](P23-27)广东省潮汕船务管理局在1936年10月共有15名职员的薪资满足税法征课要求,该月总收入为法币926.61元,共需缴纳税款4.8元(如表1所示)。[25](P29)广东揭阳糖厂在1939年3月份的工资总额为437.46元,应纳税款为1.7元;10月份的工资总额为558.04元,应纳所得税款3.2元。[26](P145)在机构填送的报表中,除按个人核算外,还有代扣缴的总额。如此稽征简便,所得税机关可以较迅速获得扣缴机构转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