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WHO和ICAO发布的计划、指南或方案》

《表1 WHO和ICAO发布的计划、指南或方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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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旅行限制措施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势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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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IHR“缺乏强有力的合规、执行、监督和透明的问责机制”(1)的制度性缺陷极大地限制了平衡“传染病控制”和“国际航空旅行”两者间关系法律制度的约束与规范作用。因此,WHO和ICAO试图通过上述这些具有“软法”性的国际文件,进一步促进该平衡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有效实现。“软法的发展是国际关系组织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治理模式多元化的重要特征和自然结果。”[2](P.398)它的法律意义取决于成员国在多大程度上自愿遵守并产生与“硬法”一样的法律效果。由于成员国在核心公共卫生能力(包括监测检疫能力、防控能力、双边关系、公共卫生治理与法制传统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由此导致各国不同的卫生政策,在这一意义上,“更好的选择是依靠建议性方针,而不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3]传染病的“无国界性”和“非歧视性”特点、各国国内航空立法的高度一致性恰恰为这些国际文件的实施提供了动力和可执行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