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治疗组与对照组治疗效果比较[n(%)]》
注:与对照组比较,aP<0.05。
治疗2周后,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3.33%,高于对照组的83.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21571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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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5 |
作者 | 刘献强、徐丹、唐臻一、王博韬、薛磊、宋艳娟 |
绘制单位 | 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北辰区中医医院骨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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