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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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事务信息的确立、运用和发展兼论与过程性信息的界分》
比较表2与表3可以发现,修订后条例提供了更为精炼的区分标准,“表现形式”是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用不完全列举方式列出了二者主要的表现形式、方式,具有直观性,构成了判断的形式标准。“不公开理由”是条例起草者给出的权威解释,虽非条例规定本身,但为理解和把握二者的性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构成了判断的实质标准。两项标准能否为行政机关和法院提供更为清晰地的辨识指引,需要放在实践中加以观察和验证。
图表编号 | XD00211800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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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伟东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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