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六水硝酸钴颗粒与纤维素按照不同重量比对燃烧时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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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事故现场快速筛查固体氧化性的实验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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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3]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特殊规定,含有14.2%水分的硝酸铵钙颗粒、二水合二氯异氰尿酸钠颗粒、六水硝酸钴这三种货物,都未列入5.1项氧化性固体。同时根据表5~7的试验结果表明,当商品形式的试样与纤维素以重量比为1∶1和1∶4进行试验时,该货物的试验结果并未达到5.1项氧化性固体的标准,不属于5.1项氧化性固体。而当改变试样的粒度———由颗粒研成细粉时,由于试样与纤维素的接触面积增大,燃烧时间显著减少;此时继续增加试样比例,随着氧化剂含量逐渐增大,释放出的氧越来越多或者起氧化反应能力越来越强[4],燃烧也越来越充分,燃烧时间逐渐缩短。这四种试样在试样与纤维素质量比达到2.5∶1时,燃烧时间达到最短,每个试样都表现出最强的氧化能力;而当继续增加试样和纤维素的重量比,燃烧时间又逐渐变长了,这可能是因为随着纤维素———可燃物的含量逐渐变少,提供维持燃烧和助燃剂能量的动力不足,导致燃烧间断,时间逐渐延长。从表4中数据显示,将不同重量比试样混合物的燃烧时间与溴酸钾和纤维素重量比为3∶7的参考物质混合物的燃烧时间相比(见表4),得到以下结论:1)列入5.1项氧化性固体的硝酸钾(UN.1486),试样试验结论依旧为5.1项;2)原本未列入5.1项的六水硝酸钴,根据其燃烧时间判定其仍不划入5.1项;3)原本未列入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试样硝酸铵钙、二水合二氯异氰尿酸钠判定结论却划入5.1项。这就说明如果采用此方法,对于强氧化性物质和较弱氧化性物质,改变其粒度和重量比并不影响其最终的判定结论;而对于一部分弱氧化性的物质,在减少粒度,增加氧化物质的配比的条件下,表现出明显的氧化特性,显示出一定的危险性。在化工事故现场,经燃烧爆炸后,化学品之间可能发生互相掺杂的现象,所以扩大氧化危险性物质的筛查范围,将一些具有潜在氧化危险性的物质筛查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有快速有效地对事故现场氧化性固体的识别,不漏掉一个危险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危险性筛查的风险,保障现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