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国主要矿井水相关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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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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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针对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已经制定和发布了一些标准,但总体来看这些标准对于矿山生产企业的矿井水回用指导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目前的矿井水标准以“导则”为主(见表4),对不同情况下应当参考的标准做了梳理,如GB/T31392标准中规定,“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煤矿矿井水应满足GB 5749的要求”、“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煤矿矿井水应满足GB 20922的要求”、“用于城市杂用水的煤矿矿井水应满足GB/T 18920的要求”。但是这些不同水用途标准中所规定的合格水质,其检测指标项目是不对等的,指标数量也是不同的。而且,矿井水环境与地表水环境是不同的,就矿井水环境而言,现有标准所覆盖的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存在用水安全风险应进一步分析,不能简单的引导参考现有标准。因此对矿井水的原水水质和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时,到底应该检测哪些指标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现有矿井水利用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侧重于煤矿,这些标准能否应用于金属矿,或者适用于哪些金属矿,也是值得进一步明确的。另外,目前矿井水的处理净化技术已较为成熟,矿井水利用具备技术基础。但不同矿山生产企业对于水处理技术的选择是多样化的,处理效果也具有差异。所以,为了扩展矿井水回用标准的适用范围、优化水处理流程、完善矿井水回用于不同途径时的参考指标,进一步完善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技术要求是值得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