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消费者拥有产权下的数据要素配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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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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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解释,我们仍然采用与上面数值案例相似的基本假设。进一步假设此时市场当中有n个消费者用户,即有n个原始数据所有人,m个数据商务企业为获得原始数据需要与每个消费者进行一对一谈判以获得接入许可,则市场当中总的谈判次数为mn,并假设交易谈判单位交易费用为t。在原始数据市场交易谈判中,假设最终的成交单价为P,这一价格实际包含了数据企业使用消费者数据给单个消费者带来的负外部性α,即成交后的消费者净剩余为P-α。在单位交易费用为0的情况下,涉及n个原始数据所有人的大数据接入谈判并不会扭曲资源最优配置,反而会实现隐私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平衡。假设单个企业交易总收益为R,当单位交易费用t>0时,单个企业的交易收益为R-n P-nt。显然,在交易谈判中,如果单个消费者的要价P太高或总交易成本nt太高则会导致R-n P-nt<0,则单个企业会选择退出市场(见表2)。显然,由于大数据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巨大的数量,因此大数据会涉及数量巨大的数据所有人,这会导致数据企业在数据采集和应用谈判的总交易成本nt大幅提高;在企业数量为m的情况下,社会总谈判交易费用为mnt,数据所有人数量和企业数量的增长会导致社会总交易费用呈现指数化增长,高交易成本导致非竞争性的数据要素无法实现最大化利用。因此,在大数据单个数据之间的互补性和涉及众多数据主体的情况下,赋予众多原始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拥有排他性所有权会出现产权碎片化,产生资源利用不足的“反公共地悲剧”问题。在数据交易的一对一谈判过程中,大数据涉及的众多单个消费者的要价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要素利用成本大幅增加,降低了数据企业对数据开发利用的利润回报,提高了数字商务的发展成本,从而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