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南京绸缎输出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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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南京民间丝织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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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账房和会馆,政府也实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是颁布了丝缎行经理的管理条例,如江宁商务总局规定丝缎业各商应给车户工资及尺线标准,江宁县令规定江宁缎业公所产业房屋印契不准私典并借给他业占用[22]472。二是提醒缎商注意盗典盗卖情形[23]468。三是加强品牌监督管理。规定各商铺实行一帖一行制度,禁止跨铺,禁止代客买卖。但是在实行过程中,有无知之徒在南门外及头二道圈无帖私充,或一帖两开、跨铺朋充、摆桌收丝、冒名顶替,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24]469。江南商务总局采取措施,禁止盗织他人牌号缎匹。如宣统二年(1910),该局对织户赵姓盗织廖隆盛牌号一事,处以罚款650龙洋的处罚[25]467-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