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常见红木进出口贸易相关商品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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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红木木材进出口管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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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是由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依照《CITES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将需要监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商品目录》)。我国对列入《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商品目录》在相关海关商品编码后对该码可能涉及的濒危物种予以列名,包含CITES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均加注了监管条件,其中E代表出口,F代表进口。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