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查询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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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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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31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鉴于该具体办法尚未出台、而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情况较多的现状,笔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3款和20.2.4款规定,将“有关国家机关”作为一类查询主体进行了梳理。至于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依据共享信息的内容、种类等分别制定信息共享办法,不宜一概而论。待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再按新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