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总悬浮颗粒物监测限值的要求[1]》
注: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它是大气质量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指标。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污染物指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标准限值作了明确规定,如表1所示。2017年,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并于2018年正式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规定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际监测时的大气温度和压力开展监测。
图表编号 | XD0019658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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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0 |
作者 | 陈仲辉、石霜、张文阁、王敏、张刚、关瑜、邹晓平、李婷、赵超、陈斐 |
绘制单位 | 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