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组攻击行为情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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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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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两组间比较,P<0.05。

两组在既往冲动攻击行为上,未发生自伤、自杀行为者112例(91.1%),曾发生自伤、自杀行为者11例(8.9%),其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4例、情感障碍4例、精神分裂症谱系2例、待分类的精神障碍1例;有无故辱骂、攻击他人行为者72例(58.5%),无此类行为的51例(41.5%);非易激惹的64例(52.0%),易激惹的59例(48.0%)。两组在既往有无无故辱骂、攻击他人行为及是否易激惹上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这类行为更多是发生在精神障碍组,而两组在既往有无自伤、自杀行为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