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疫苗伤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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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疫苗伤害补偿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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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受种者在体内存在疫苗菌株病毒等情况下,接种疫苗后发生伤害或死亡是因受种者自身缺陷所致,而非接种疫苗导致;或者一些纳入补偿范围但无法确定伤害发生时间的特殊情况

《疫苗伤害表》最早见于1986年版《伤害法案》,该表共分3列:第1列限定VICP可补偿的疫苗种类;第2列限定接种所列疫苗后可能产生的伤害或死亡情形;第3列限定所列伤害首次出现或显著加重或发生死亡与接种疫苗之间的时间间隔。但第2列和第3列的规定并非限定VICP补偿范围的硬性要求,只是作为一种快速判断疫苗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路径。VICP采取的是一种“无过错(No-fault)”补偿机制,即不要求疫苗必须获得美国FDA的批准或接种程序必须合规[7]。因此,接种列表疫苗后出现任何伤害、病情加重或死亡等情形时,受害者均有可能获得补偿。但如果在补偿后发现存在上述过错责任,美国政府可代替受种者进行追偿。美国《疫苗伤害表》详见表1(更新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表中,DTaP为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DTP为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T为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Td为破伤风减毒白喉联合疫苗,TT为破伤风类毒素疫苗,P为百日咳疫苗,DTP-Hib为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MMR为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MM为麻疹-腮腺炎联合疫苗,MMRV为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联合疫苗,OPV为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IPV为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