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深圳、宁波、厦门巨灾保险主要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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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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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深圳市政府网站、宁波市政府网站、厦门市民政局网站。

目前,我国海洋巨灾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1)和沿海城市(以深圳、宁波、厦门为例)巨灾保险试点的情况来看,其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包括某些种类的海洋巨灾风险,如海啸、台风等,能够为民众提供人身伤亡或家庭财产损失保障(见表1)。在海洋渔业领域,一些沿海省市进行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有益探索。例如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了合作,达成了巨灾超赔再保险协议,形成了“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的合作形式。[14]另外,辽宁省大连市开展了政策性海水养殖巨灾保险试点,其承保风险为超强台风、赤潮、油污等;保险期间为承保当年开始至巨灾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年份结束;运作方式为海水养殖户自愿投保,在保险期间内需要按年连续缴纳保险费,同时享有由市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