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2-2016年云桂激励机制覆盖程度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变化情况》

《表1 2002-2016年云桂激励机制覆盖程度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变化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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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桂传染病防治领域激励机制覆盖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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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疾控、医疗机构等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同年,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规定的部门、机构进行相应处罚。”广西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样明确了对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的奖惩措施。因此,两地激励机制覆盖程度在2004-2005年均出现相对快速提升,云南由45.98%提升至55.15%,广西由43.20%提升至50.08%。截至2016年,云南激励机制覆盖程度为60.08%,广西激励机制覆盖程度为59.27%,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