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中国《运动员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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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职业拳击赛事管理制度的解读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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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摘自《运动员等级管理制度》。

由此看来,与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中的运动员管理制度相关条例相比,我国运动员参赛管理制度在建立或完善过程中应考虑两个方面:1、增设评估运动员获得参加职业拳赛资格的整体身体状况的指标体系,以保护运动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成立职业拳击赛事监管总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下设裁判员、运动员、经纪人、推广人等各分管机构,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各个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热衷拳击运动、责任心强、大公无私、敬业认真的志愿者组成,各省地方的监管机构也必须是非公立的、非盈利的、不受政府体育部门掌控和支配的独立单位,并受到国家管理保护和民众、舆论的监督。特别是在比赛中出现的判罚问题、运动员的兴奋剂问题、教练员与助手的违规行为以及赛事各方人员利益分配的问题,更需要一个公正、严明的监管人员(机构)来协调与解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