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区域水资源量与供水能力单位:亿m3》
注:1.水库供水能力分城镇供水和一般供水,其中一般供水包括一般工业和农业灌溉供水。2.水库供水能力包括在建水源工程及引调水工程建成后的可供水能力配置情况。
根据《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区域供水能力是由供水系统依据来水条件、需水要求、工程状况及其运用方式和调度规则等,分析计算一定区域内所能提供的最大供水量。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依据水库来水、供水对象、工程规模及运行调度原则等,分析计算所能提供的最大供水量。水库在保证基本生态流量下泄的前提下,根据水库供水功能,计算其一般供水量(包括灌溉供水、一般工业供水)和城镇供水量。引提水工程依据水资源公报近3年(2016—2018)引水、提水工程实际供水量,以最大供水量作为其供水能力。据此分析,不考虑水利工程环境配水能力的情况下,全省各项水利工程总供水能力280.67亿m3,其中水库工程供水能力164.53亿m3。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7046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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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01 |
作者 | 周芬、魏婧、王贝、王丽婷 |
绘制单位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省水文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