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韩盐、鱼贸易统计 (1906-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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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条约体制下的盐务交涉与中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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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外务部档案》,《驻韩使馆保存档案》,《各口商务情形:各口商务情形》(一)—(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02-35-056-01~02-35-056-03,制表。说明:(1)盐包括生盐、鱼盐;咸鱼包括盐鱼、干鱼、鱼干、干咸鱼。(2)1906-1908年间,釜山

镇南浦华商说明自己以鱼盐为业,并无办盐资本,只是代售各船客的盐,渔船往来不定,无法加入盐运会社,并说明山东沿海万千居民以鱼、盐为生,登、青、莱三府渔船装盐出口时已有报内地关卡纳税,到韩国也报海关进口纳税,因此中、韩均不能称之为私盐。他们同样强调山东沿海渔船不下数万只,赖渔业为生者不下数万人,一旦被盐运会社夺去生计,将大损商务,华商不能立足韩国。和仁川华商一样,在禀文之后附有镇南浦商号盖印名单(参见表4)。镇南浦华商指出,华商行商海外多仰赖国家保护之力,充分反映韩国华侨得力于清朝政府的扶持政策,是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