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其他“家”定义一览表》
马卫平教授在《民国时期体育家群体研究》中提出,民国时期“体育家”这个概念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周成博士论文《民国时期(1912—1937)体育家群体研究》,和王雷在《大陆赴台体育家群体及其历史贡献研究》中都提出,“体育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王雷提出在民国时期,体育相关研究人员、体育教师以及具有运动技能特长的人群都可以称为广义的“体育家”。易剑东、韩淑艳在《论“体育人”的哲学内涵》中认为,既有运动特长又能进行体育理论研究的人方能称为“体育家”。要对“体育家”的概念进行鉴定,应先得鉴定“体育家”的上位概念“家”,何为“家”?“家”有何特征?以音乐家、军事家、艺术家、文学家等“家”的定义来分析“家”的共性,为界定“体育家”提供事实和方法参照,其他“家”定义如表1。
图表编号 | XD001673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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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25 |
作者 | 欧亚、汤长发 |
绘制单位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公共课教学部、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