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世界遗产的评价结果与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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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制度的分析与思考——基于第八批国保申报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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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摘录自《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7版)。

对于落选项目,一方面建立反馈机制,对申报过程中积极的改变,如保护区划的合理调整、周边环境的有效改善、完善的日常管理措施等,予以肯定和承认,并就不足之处提供相关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吸收世界遗产的评价管理经验,将评价最终结果分为4种:列入名录、要求补报、要求重报、决定不予列入[8](表3)。根据国保申报的实际需要,可以借鉴其“要求补报”和“要求重报”的方法,允许申报对象在下批次重报,在表格中增加重报选项,对于重报项目,要求其说明根据建议所开展的改进措施等。通过建立反馈机制和重报机制,可以从实践上引导申报单位在相应方面进行改进,并推动积极保护措施的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