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ISO各成员承担技术(分)委员会秘书处数量简表》

《表1 ISO各成员承担技术(分)委员会秘书处数量简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何种“国际”与谁之“标准”——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争及对中国的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ISO:ISO in Figures 2018;Geneva:ISO,2018.(括号内的英文缩写为各国国家标准化机构简称)

在ISO、IEC和ITU的投票权方面,三者都奉行一国一票原则(31),因此欧盟享有的投票权多于美国。在组织结构方面,欧盟承担的ISO、IEC和ITU技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远多于美国。(32)例如,作为欧洲标准化组织之一的CEN共拥有ISO 753个技术(分)委员会秘书处中的381个,占据一半之多,而美国只有105个(见表1);IEC和ITU的情况与此类似。更为重要的是,CEN、CENELEC和ETSI分别与ISO、IEC和ITU签订相关协定,制度化地规定了双方多种合作途径。CEN和ISO于1991年签订了《维也纳协定》,规定双方可以开展如信息交流、互派代表参与对方技术(分)委员会的工作等多种合作(33),并且可以通过平行批准程序采纳对方制定的标准等。如果双方发现对方制定的某项标准有可能成为“ISO/CEN共同标准”,那么可以启动该程序。在平行批准程序中,待批准的标准通常由ISO领导制定,但如果某项标准反映欧盟的特定需求,那么可以由CEN领导制定;最终标准草案由CEN和ISO平行审批。如果双方均同意该草案,那么相关标准就成为ISO和CEN的共同标准;即便草案并未获得双方同意,仍可对其继续磋商,若磋商过程中发现双方可能对草案达成一致,可以举行第二次平行审批程序。(34)类似制度同样规定在CENELEC和IEC之间于2016年签订的《法兰克福协定》中。(35)此外,ETSI和ITU之间也签订有《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双方信息交流、互派代表参与对方会议等多项合作机制。(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