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村庄用地变化表:村庄经济对村庄规划编制的影响分析——以晋江村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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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经济对村庄规划编制的影响分析——以晋江村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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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规划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早期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缺少与村集体的对接,导致规划成果可实施性差。笔者近年参与的11个村庄规划,有10个村庄反馈原版村庄规划与村庄发展实际不符,甚至阻碍村庄的合理建设活动。另外,原有乡村规划实施需要同时满足国土部门与住建部门的管理要求,由于不同部门成果要求不同,在管理上存在冲突,但这个问题在自然资源部成立后,通过机构重组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如表2所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