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疫情相关企业合同履行应对措施》
2003年“非典”时期,有地方法院认为:“非典”疫情没有演变成疫潮,尚不构成对大众日常生活的普遍性影响,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受“非典”疫情影响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非典”疫情期间的经营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面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履行合同时主要包括表1所示的几种情形。
图表编号 | XD0013714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3.01 |
作者 | 张玉光 |
绘制单位 |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