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抗辩事由的三种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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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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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设立了特殊的法律义务,但是这些法律义务的承担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它们不能就自己所实施的经营行为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时,其所作所为才会被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此类规则安排,理论界通常使用美国在反托拉斯法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合理原则进行概括。合理原则的基本要义即并不是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某种行为就必然构成垄断行为,还需要根据行为动机、社会效果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作出定论。[31]从第17条第1款的具体条文来看,现行《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也是采用了合理原则。但是在抗辩事由的具体表述上,立法目前采取的做法并非完全一致。如表2所示,这在整体上有三种用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