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硼和水补给系统水质指标》
废液处理系统地面排水氚活度浓度最大值不超过1.0×105Bq/L,废液处理系统化学排水氚活度浓度最大值不超过3.0×106Bq/L,放射性废水回收系统收集的洗涤废水氚活度浓度为10~103Bq/L,均低于硼和水补给系统补水要求中的8×106Bq/L,从氚活度浓度水平的角度上满足在硼和水补给系统复用的要求。补水要求中对其他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要求≤370 Bq/L,如2.3节所述,内陆核电厂处理后的液态流出物其他核素放射性活度浓度<100 Bq/L,因此从其他核素放射性活度浓度的角度上也满足在硼和水补给系统复用的要求。但硼和水补给系统补给水对于溶解氧的要求很高,如表8所示,溶解氧含量<0.1 m L/m3。上述液态流出物需要进行除氧后才能复用,目前国内二代压水堆核电厂与“华龙一号”核电厂废液处理系统均未设置有除气装置;AP1000机型放射性废液系统所设置的真空除气塔仅能用于处理反应堆冷却剂废液,也不具备在核岛厂房内新增除气装置的条件[11]。因此废液处理系统地面排水、废液处理系统化学排水与洗涤废水均不具备复用条件。
图表编号 | XD0013135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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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20 |
作者 | 叶欣楠、范雯雯、王艺霖、高瑞发、张志银 |
绘制单位 |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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