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合作意愿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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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路径研究——基于H市“治水五人组”的分析》
合作双方是否选择以合作的方式去解决公共问题,首先在于双方是否具有合作意愿。合作意愿是合作行为产生的前提,它有助于降低合作过程中交易成本,减少合作障碍,提高合作治理成效。一般情况下,合作双方会因为对自主权的保护而力图避免合作。因此,合作意愿并不会自然形成,有赖于一些力量的驱动。根据驱动力量的不同,合作意愿可分为权威驱动型、激励驱动型、认同驱动型等三类(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3029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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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01 |
作者 | 堵琴囡 |
绘制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