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病人一般资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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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配合护理干预对抑郁病人自尊及自我效能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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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2016年12月─2018年1月我院门诊和住院病人96例。纳入标准:(1)符合“DSM‐Ⅳ重性抑郁障碍”诊断标准;(2)年龄18~45岁;(3)被试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1)既往有符合DSM‐Ⅳ诊断标准的任一种精神障碍或精神发育迟滞;(2)明确的脑外伤所致意识丧失史;(3)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影响接受临床评估和运动干预的躯体疾病。将入组病人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8例。观察组最终运动达标(6周总运动次数≥18次且每周运动次数≥3次)35例,其中男17例,女18例;年龄(29.40±8.17)岁,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评分(22.20±7.10)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评分(14.31±4.00)分。对照组最终入组39例,其中男16例,女23例;年龄(30.58±8.04)岁,HAMD‐17评分(24.43±5.89)分,HAMA评分(16.23±5.94)分。两组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具体见表1。本研究经过广州市惠爱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进行,批准编号:(2015)第(005)号,入组病人均签署知情同意书。